本行服务范畴

土地法律事务

Self Photos / Files - so-lung-service-e01-740x550龙绍荣律师于 1978 年任职于孖士打律师行物业转易从业员而开展法律仕途。

 

其后,龙律师于 1982 年註册为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师,並于孖士打律师行从事一般物业买卖和银团贷款法律事务,直至1985 年前往加拿大。

 

在1992年回港后,龙律师加入廖何陈律师事务所,並参与马湾发展项目,及后转战新界土地发展及相关事宜,例如土地用途重新规划、土地逆权侵佔或小型房屋项目。

 

随着 1997 年第 545 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的落实,本行有幸参与本港21 世纪初最早强制售卖案件,並参与首个(及至今唯一)上诉至终审法院的同类型案件。

 

2010 年,强制拍卖的所需门槛由90% 业主业权降低至 80%,同类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加,由于同时代表大多数业主和少数业主,本行的曝光度也相应提升。

 

因应本行于第 545 章和物业转易个案的参与,本行亦有参与多宗顺应市区重建而联合出售或购买建筑物单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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